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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66****262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91民初15号
    案号 (2019)粤0391执3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51199600360】。一、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31058.88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531058.8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担保保险费人民币3221.24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江苏玖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黥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姜华杰、林芳对被告江苏攻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的上述判项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玖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琼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姜华杰、林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96元,公告费酌定为人民币39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7986元,由原告深圳市顺丰合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719.02元,由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26098元,被告江苏玖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殿份有限公司、东台掠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姜华杰、林芳对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江苏玖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琼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姜华杰、林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玖盛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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