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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华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991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执224号
    案号 (2017)豫08执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4
    发布日期 2017-06-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四借款本金2764136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苏华大海洋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弶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小四对被告姜鹏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小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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