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3079****284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0民初5329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1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盱眙红叶饭店与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订立的海通时代广场C区17号楼21套房屋买卖合同(房号为401、402、403、404、423、424、425、501、502、503、504、523、524、525、601、602、603、604、623、624、625);二、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盱眙红叶饭店购房款2895309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20万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三、驳回原告盱眙红叶饭店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原告盱眙红叶饭店负担564元,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8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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