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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34****296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6506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6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686,000元、留购价100元、逾期利息614,703元;二、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3,68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三、被告杨森山、刘民华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以被告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6,000,000股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承担了质押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4.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广州莱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杨森山、被告刘民华、被告广州如意宝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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