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北市监罚园〔2021〕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22日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桂北市监罚〔2021〕00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十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处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适用情形:从重两年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两次,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两年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三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裁量标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以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600元整;2、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7 |
决定机关 | 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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