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北市监罚园〔2021〕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违法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我们调查所查证的事实,当事人发布广告中的涉案商品是保健品,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页面内容却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4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市监罚告园〔2021〕007号),告知本局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200元整;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2 |
决定机关 | 北海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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