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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66****3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9163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9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经邦济世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2 770.54元; 二、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经邦济世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2 770.54元的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经邦济世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082元,由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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