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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69****999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03民初52号
    案号 (2021)川0603执3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积欠利息111041.68元、逾期利息162637.95元,并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支付之后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权属证号:德府国用(2014)04898号、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C01149171-1号、C01148011-1号、C01139081-1号、C01153251-1号、C01133981-1号、C01153391-1号、C01153241-1号、C01153381-1号、C01153261-1号、C01153231-1号、C01153131-1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王荣芳、王真真、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21元,由被告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武汉耐特阀门有限公司、王荣芳、王真真、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辉高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8313元,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高新科技支行负担1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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