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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荣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60069****99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8民初442号
    案号 (2018)川0108执1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成都鹰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38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被告四川耐特阀门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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