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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乐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335****36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24204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5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121,009.20元;   二、被告李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7,260.55元;   三、被告李向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2,400元;   四、被告杭州乐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向军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乐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向军追偿。   如两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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