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119080100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龙坞茶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九街百嘉乐分店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龙坞茶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九街百嘉乐分店于2019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九街龙坞工业区块5号1楼存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被我局西湖转塘中队队员在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九街百嘉乐分店厨房处即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九街龙坞工业区块5号1楼设置了1个垃圾桶,为深灰色(长0.6米,宽0.6米,高1米)。这个垃圾桶用于投放餐厨垃圾、饮料瓶、塑料袋等各类垃圾,存在未按照要求设置分类分色垃圾桶。执法队员发出西综执责改字【2019】第0002011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19年7月20日17时0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7月23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1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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