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67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民初681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10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4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贷款本金784万元、支付利息342923.83元、复利16083.49元(计算至2017年1月5日,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罚息以78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复利以前述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 二、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用损失154838元; 三、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厂房内的SB-900高速多臂机36台、JW-8S1CH-R-19喷水织机64台、IC-609单泵单喷平织机24台、IC-609单泵单喷多臂织机24台在债务本金不超过64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以被告施金铛名下苏ETV088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在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不超过160万元范围内、蔡泽清以其名下苏EU00H8宝马轿车在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债务本金不超过80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施金铛、洪碧冷、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施全兴、柯翠云、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昭群、张琼滨、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文等对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施金铛、洪碧冷、天纶公司、施全兴、柯翠云、英迪维公司、吴昭群、张琼滨、龙英公司、吴文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29元,由被告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施金铛、洪碧冷、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施全兴、柯翠云、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吴昭群、张琼滨、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文等、蔡泽清、洪燕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施金铛、洪碧冷、苏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施全兴、柯翠云、苏州英迪维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文等、蔡泽清、洪燕瑜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张琼滨、吴昭群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