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施金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8146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4915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2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5 |
发布日期 | 2018-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于债务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在该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债权(借款本息21807718.41元和律师费损失264048元扣除破产程序受偿部分),在2200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林雅霜、吴文等于债务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在该破产程序中未受偿的债权(借款本息21807718.41元和律师费损失264048元扣除破产程序受偿部分),在3300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54元,由被告苏州冠中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迪盛织造整理有限公司、林雅霜、吴文等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 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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