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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远程中科耳鼻喉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春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833****00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8525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5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0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租金5526700元、留购货款100元、律师代理费196200元,合计5723000元。并以尚欠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执行人北京远程中科耳鼻喉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在未付清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款项之前,申请执行人浙江康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KAZL-2016-ZZ-0048的《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详见该合同附表二)享有所有权。若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未按期付款的,申请执行人可就租赁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若变价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追偿,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归被执行人晋城市城区中医院所有。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56015元、诉讼费35788元(被执行人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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