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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7294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17民初5343号
    案号 (2021)京0117执3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杨德友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13876.01元; 二、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代收原告杨德友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卡通预收款上交到相关部门; 三、驳回原告杨德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杨德友负担1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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