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阳光代理罚款15万元,对唐志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方鑫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8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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