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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672****19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3657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6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5月20日利息及违约金为259200元;此后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0元;三、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费2202元;四、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李军、钱永梅、杨慧慧、张海峰对上述一~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李军、钱永梅、杨慧慧、张海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凤阳润缘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龙阳光学玻璃有限公司、李军、钱永梅、杨慧慧、张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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