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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天商初字第1697号
    案号 (2019)苏0402执恢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19-0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9600元。 三、常州市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梦凯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纪英、钱淑贤、钱国华、查秀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市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梦凯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纪英、钱淑贤、钱国华、查秀凤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040元,由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常州市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梦凯霞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陈纪英、钱淑贤、钱国华、查秀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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