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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121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天商初字第00634号
    案号 (2016)苏0402执21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0
    发布日期 2017-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暂计至2014年5月8日的利息114080.26元,以及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钱国华、常州广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钱国华、常州广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13元,公告费600元,由常州市春安电子有限公司、钱国华、常州广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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