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MA****U6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4861号 |
案号 | (2021)苏0621执25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电等各项费用1349600.28元及利息损失(以1349600.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9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大鹏、李涛对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大鹏、李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25元,由原告欧贝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28元,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大鹏、李涛连带负担3059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031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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