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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MA****U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4487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0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慧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报酬13318.7元及利息(以13318.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江苏慧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元、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1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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