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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MA****U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82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叁文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1377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4元,减半收取1527元,由被告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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