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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晶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MA****U6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4064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4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6-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晶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西东公司货款28080元。如被告晶耀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71元,由被告晶耀公司承担。晶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上述费用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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