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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富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0233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103民初1782号
    案号 (2016)皖1103执11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市华泰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03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被告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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