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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19〕140004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采荷)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市场)三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于2018年8月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三区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阶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有限公司三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8
    决定机关 江干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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