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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5186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1293号
    案号 (2019)冀02执3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诉原告赵会来支付采煤款68969元、支付采购费及追加费329028.2元、支付其他费用603636元,共计1001633.2元; 2、本诉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诉原告赵会来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至上述欠付款项履行之日止以10016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3、本诉被告吕锋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本诉原告赵会来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68元,减半收取计73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吕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计4200元,由被告晋城市恒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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