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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鄱阳县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2868****1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128民初4570号
    案号 (2020)赣1128执4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鄱阳县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冯雪峰借款本金及利息542 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542 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朱康华、陈国玲对原告冯雪峰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元,减半收取4614元,由被告鄱阳县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康华、陈国玲负担。保全费3234元,由鄱阳县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康华、陈国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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