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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经行处字【202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不予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30
    决定机关 经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