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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370883202100311
    违法行为类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
    行政处罚内容 山东正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严重”,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三次以上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的。本机关拟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7
    决定机关 济宁市邹城市交通运输部门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