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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卫计消罚〔201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消毒产品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元)。上述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缴纳。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06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