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0055****351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民终2561号 |
案号 | (2020)辽0211执58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民初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0,000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9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五、驳回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450元及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15,500元(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1,777元(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710元,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0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1,461.93元(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15,450元、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96,011.93元),由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870元,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591.93元。鉴定费180,000元(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预交造价鉴定费20,000元、蓝田升华(大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质量鉴定费160,000元),由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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