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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67****12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303民初642号
    案号 (2016)宁0303执9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明劳务费492422.1元,被告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该笔欠款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6元,减半收取4343元,由被告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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