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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070****78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4686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3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遂宁市圣湖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光辉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本金,上述利息和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遂宁市圣湖商贸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遂宁市圣湖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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