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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0070****784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903民初1402号
    案号 (2021)川0903执2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61261.50元;二、驳回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四川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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