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普公(六横)行罚决字[2019]512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22日下午,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宁波市购买盐酸后,未在运出地宁波公安机关备案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下,让宁波鄞州新城刘**运输户(**物流)公司将80桶盐酸(每桶25升)用汽车从宁波市鄞州区运送至舟山六横舟山市鑫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盐酸仓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普陀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六横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亚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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