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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018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4民初7106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家龙返还其垫付的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28224.68元、医疗保险费为20904.57元;二、被告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家龙支付独生子女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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