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消)行罚决字〔2019〕00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车间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宁海支行(账号:3901330009000000188)缴纳罚款(项目编码:030199,单位编码:803001),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海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2月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3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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