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茗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06717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微商初字第850号 |
案号 | (2017)鲁0826执7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日期 | 2017-12-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5年11月24日所欠的利息339334.31元; 二、被告尹爱菊、于咸江、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尹爱菊、于咸江、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枣庄鸿运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枣庄货1626号船舶依法定程序处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债权4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枣庄鸿运船务有限公司在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运河航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鲁济宁货3599号、鲁济宁货0410号、鲁济宁货0452号船舶依法定程序处理所得的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债权256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运河航运有限公司在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1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15元由被告微山县瑞丰钙业有限责任公司、枣庄鸿运船务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运河航运有限公司、尹爱菊、于咸江、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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