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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9147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00号
    案号 (2016)皖0104执3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7-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15737280元,并承担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代偿金额157372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产生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94750元;三、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兵、鲁翠珍、丁峰、王斌对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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