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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本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886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378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3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5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澳恩维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2999990.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6598.63元、罚息19749.94、复利43.46元,自2016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1.85%计算、复利以借款期限内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85%计付)。 二、被告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李超、汤培松、李彦君、傅建民、盛珏、李本冲、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澳恩维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8元、减半收取157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19元,由被告南京澳恩维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李超、汤培松、李彦君、傅建民、盛珏、李本冲、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澳恩维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李超、汤培松、李彦君、傅建民、盛珏、李本冲、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澳恩维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瑞珉和建材有限公司、李超、汤培松、李彦君、傅建民、盛珏、李本冲、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15719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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