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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本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2886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8390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30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4月6日,利息15111.11元、复利25.85元;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复利以151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南京巨邦工程有限公司、李本冲、李荣国、盛珏、葛辉、王文强对被告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204元,由被告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巨邦工程有限公司、李本冲、李荣国、盛珏、葛辉、王文强负担(被告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巨邦工程有限公司、李本冲、李荣国、盛珏、葛辉、王文强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雅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巨邦工程有限公司、李本冲、李荣国、盛珏、葛辉、王文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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