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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佳康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苟全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236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06)闵民一(民)初字第10012号
    案号 (2007)闵执字第04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07-08-06
    发布日期 2015-03-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佳康尔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彭象梅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人民币5,15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150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05年度年终奖差额人民币3,000元;^~^四、原告无须支付被告零部件采购及手机费用人民币195.50元;^~^五、仲裁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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