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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655****969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6631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 463 737元; 二、被告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一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47 120元,并支付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25%计算的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 14 199元,由被告九江市旭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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