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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春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MA****DX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11民初6393号
    案号 (2019)辽0111执10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利息696666元(该利息系借款本金1000万元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 三、如果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能于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则视为原告对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期,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必须立即偿还,并且于2019年3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欠款(本调解协议中涉及到的全部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协议中涉及到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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