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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2MA****DX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4840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17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2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的贷款本息25,614,354.78元; 二、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违约金,以25,614,354.7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6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双倍担保费266,354.67元; 四、被告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华成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曲津忠、崔梅花对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上述判项中的代偿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双倍担保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24元,由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华成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曲津忠、崔梅花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清井环保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和中恒投资有限公司、沈阳华成环保节能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曲津忠、崔梅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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