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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24297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22民初2447号
    案号 (2019)皖0522执1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1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材料款600000元并赔偿各项损失33331.5元,合计633331.5元;三、被告柴传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含山县中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柴传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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