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叶国樑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42972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12民初10374号 |
| 案号 | (2018)苏0312执398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18-10-17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4862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8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铁义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0846元,由被告锦龙(上海)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