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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南宫罚[2018]0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14
    决定机关 邢台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