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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晋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268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5322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39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9
    发布日期 2019-04-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晋升贸易公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借款本金1280万元及截至2017年1月13日的利息127400元、罚息4310195.15元、复利23061.1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4日至借款本金、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对被告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文县龙场镇文成逸都B区15幢1单元1层3号(权12009797)、C区4幢1单元1层22号(权12005580)、C区3幢1层1号(权12005585)、C区4幢1层5号(权12005600)、C区4幢1层6号(权12005601)、C区4幢1层8号(权12005603)、C区4幢1层16号(权12005611)、C区4幢1层18号(权12005613)、C区4幢1层19号(权12005614)、C区4幢1层21号(权12005616)房屋享有抵押权。若被告四川晋升贸易公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渝、钟春艳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渝、钟春艳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四川晋升贸易公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晋升贸易公司发展有限公司、修文冠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渝、钟春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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