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0469****81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3154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6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欠款本金1012648.23元及利息90863.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为347408.91元;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1012648.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律师费51968.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579元,由原告广州市广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600.88元,被告广州市迅益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韵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978.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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